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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房产出租 须报租金收入
肥咖条款(FATCA)未要求纳税人申报海外物业,但会计

师说,如果纳税人海外物业是用来出租,有租金收入,由

于美国税法规定全球所得须申报,仍要在申报联邦所得税

表时申报。至于台湾物业若与他人签订出租合约,应将可

望获得的租金,填写在为肥咖条款设立的8938表上。

肥咖条款要求纳税人申报海外金融财务资产,包括在金融

财务机构所开帐户,上市或私人公司股分、借钱给海外私

人借据、海外遗产或信託受益人、海外拥有现金值的人寿

险等。若房产是放在海外公司名下,且纳税人持有股分,

也属须申报的海外资产。

但肥咖条款未包括海外私人名下物业,已引发美籍侨胞将

放在台湾金融机构的存款提领出来,改为投资私人物业的

风潮。

会计师李新忠说,只要购买台湾物业的资金不是来自逃避

美国税法规定的非法金钱,且所买物业是为了自住,是不

需向美国政府申报。而自住屋有朝一日出售,并打算将钱

匯进美国时,尚可享受美国税法规定的只要过去五年纳税

人曾自住两年,单身可享受25万元,夫妻可享受50万元增

值免税好处。

但若是出租,有必要将租金及维修费用申报在联邦所得税

表下,遵守全球所得须申报的规定。如果有出租合约,假

设是一签两年的合约,有必要在8938表申报两年下来可望

收取的租金。

会计师施启祥也说,海外自住屋没必要向美国国税局揭露

。海外出租物业若已在国外申报租金及与之相抵的维修费

后,则可在申报联邦所得税时与本地该缴的税金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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