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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新法有漏洞 商家遵守为要
加州20日生效的SB1186法案,对近年层出不穷的控告商家违反残障法案例设定新规定。该法案禁止代表残障人士的律师在向法院提出控告前,先写信给商家要钱和解,以及允许商家接到投诉后在限期内改进。新法案可望减少商家赔偿,获商家肯定。但也被业者认为是「关了一扇窗,仍留了一扇门」。专家则说业者最好的自保之道,是在经济条件许可下,尽早遵守残障法要求,提供残障设施给残障人士,否则一样有被告的可能性。

该法案另有明年初生效的条文,包括房东在出租商业物业给房客时,须註明物业是否拥有残障设施通道认证; 商家在向市府或县府申请营业许可时,主管单位须提醒他们有关残障法的要求。

拥有加州「残障设施管道认证专员」(Certified Access Specialist)执照的建筑师高勇成说,SB1186法案规定残障人士向法院提告前,须事先给商家30天限期。此外,凡物业做过残障设施认证,或建筑物是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商家,在收到残障人士投诉信后的60天内若将问题解决,若仍然被告,每项违犯的最低赔偿金额可从4000元减至1000元。

员工不超过25人的商号,在收到投诉信的30天内若将问题解决,每项违犯的最低赔偿金额可从4000元减至2000元。

高勇成说,该法案提供让商家改进问题的时间及降低赔偿金额,因此代表残障人士的律师日后兴讼前会先考虑全案成本。建议商家尽快做好残障设施评估报告。

律师蔡玟慧说,法案阻止少数律师钻营一开始就向商家要钱和解的法律漏洞。指出残障法虽然要求严格,但若商家有经济困难,只要能提出合理理由,不一定每项违反残障法的设施都需改进。

三年前在安那罕开小型中式快餐店、并曾被不记得上过门的白人残障人士,透过律师来信扬言兴讼的何先生说,当时申请营业执照时,市府未表示该店设备不合乎残障法要求。没想到生意做一年多,就遇到讼棍勒索。理由很牵强,说他餐馆前残障人士停车位与旁边正常停车位太靠近,让残障者进出困难。他因为没有时间及精力应对,花3000元和解了事。现在有法案阻止只是为了要钱的不肖律师随意向商家勒索,他虽高兴,只是法案仍未阻止商家可能因为小小缺失仍会被告违反残障法的可能性。

南加州华人旅馆业同业公会会长汪蔚兴说,过去几年有不少会员因为在遵守残障法时不清楚细节须注意而被告。如柜檯高度太高,提供给残障人士的进出位置不方便他们,门把阻力太强等,都可能成为被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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