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心武律师反驳 检方调查「四项违规」
潘心武律师22日向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提出反驳备忘录,主要针对检方10日对其撤诉动议的回应做出反驳。
潘心武律师瑞安(Gregory J. Ryan)强调,检方的回应没能反驳政府不当调查行为的累积效应(cumulative effect),这应当作为其当事人寻求撤诉或至少给予听证机会的基础。
潘心武律师洛赫曼(Irwin Rochman)与瑞安曾在今年9月10日提出撤诉动议,指出政府「令人髮指」(outrageous)和「昧着良心」(conscience-shocking)的调查行为,已经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对正当程序的保护;代表政府的检方10日给予回应,列举多个以往案例,认为撤诉并没有法律依据,指出潘心武在促成这场欺诈骗局中确实做了不少工作。
在这份反驳文件中,潘心武律师首先指出检方的回应对被告撤诉的论点有误读,解释被告的主要论点在于政府不仅在制造其当事人罪名的参与行为过于宽泛,而且还做了其他不相关的举止,所以才违背宪法。
潘心武律师列举政府在整个调查过程中「令人髮指」行为,主要包括四方面:1)政府在调查刘醇逸筹款初期,提交片面意见和单方面向法庭取得监听令;2)政府在卧底行动中的针对对象违反内部规范;3)政府在潘心武持续和明确拒绝卧底引诱违反竞选财务法后,仍持续卧底行动,从而利用潘心武来为刘醇逸制造罪名;4)政府在要挟潘合作时的不当行为。
文件中还就这四方面分别指出政府的回应,不能说明其不当行为的累积效应,指出政府在2010年7月和2011年9月23日申请继续监听刘醇逸等和监听潘心武电话时,都提供了片面说词;而且至今没有说明政府的卧底行动「到底是谁批准的?为什么潘会被选做目标?是什么理由政府觉得潘符合开始卧底行动的要求?」同时也指出听证十分必要,从而解决政府是否有要挟潘心武合作的争议。
文件中还说明2010年7月刘醇逸的募款活动,主要是为了偿还之前竞选的债务,并非在选举期间,所以按照纽约市竞选财务委员会规定,并不需要上报中间人;同样纽约州选举法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政府指控潘心武中间人身分没有公开,可能预示非法筹款和违反竞选财务法是错误的。
潘心武律师瑞安(Gregory J. Ryan)强调,检方的回应没能反驳政府不当调查行为的累积效应(cumulative effect),这应当作为其当事人寻求撤诉或至少给予听证机会的基础。
潘心武律师洛赫曼(Irwin Rochman)与瑞安曾在今年9月10日提出撤诉动议,指出政府「令人髮指」(outrageous)和「昧着良心」(conscience-shocking)的调查行为,已经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对正当程序的保护;代表政府的检方10日给予回应,列举多个以往案例,认为撤诉并没有法律依据,指出潘心武在促成这场欺诈骗局中确实做了不少工作。
在这份反驳文件中,潘心武律师首先指出检方的回应对被告撤诉的论点有误读,解释被告的主要论点在于政府不仅在制造其当事人罪名的参与行为过于宽泛,而且还做了其他不相关的举止,所以才违背宪法。
潘心武律师列举政府在整个调查过程中「令人髮指」行为,主要包括四方面:1)政府在调查刘醇逸筹款初期,提交片面意见和单方面向法庭取得监听令;2)政府在卧底行动中的针对对象违反内部规范;3)政府在潘心武持续和明确拒绝卧底引诱违反竞选财务法后,仍持续卧底行动,从而利用潘心武来为刘醇逸制造罪名;4)政府在要挟潘合作时的不当行为。
文件中还就这四方面分别指出政府的回应,不能说明其不当行为的累积效应,指出政府在2010年7月和2011年9月23日申请继续监听刘醇逸等和监听潘心武电话时,都提供了片面说词;而且至今没有说明政府的卧底行动「到底是谁批准的?为什么潘会被选做目标?是什么理由政府觉得潘符合开始卧底行动的要求?」同时也指出听证十分必要,从而解决政府是否有要挟潘心武合作的争议。
文件中还说明2010年7月刘醇逸的募款活动,主要是为了偿还之前竞选的债务,并非在选举期间,所以按照纽约市竞选财务委员会规定,并不需要上报中间人;同样纽约州选举法也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政府指控潘心武中间人身分没有公开,可能预示非法筹款和违反竞选财务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