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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籍役男返台 应持民国护照
中华民国内政部表示,近来陆续查证确认具双重国籍役男持外国护照入境,经役政单位依法限制出境,造成诉愿或陈情案件。内政部请相关机关及各役政单位广为宣导相关兵役及入出境法令,以避免侨民役男因不谙兵役法令,入国后遭限制出境,而影响生涯规划。

中华民国兵役法于2011年12月28日修正,国防部亦衔内政部公告,现行役男服役役期为1年,199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役男,未来仍须接受4个月常备兵役军事训练。中华民国兵役制度虽将逐步转型,惟役男依中华民国宪法及兵役法应负的兵役义务并未免除,亦即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且曾在台设有户籍男子,于年满18岁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届满36岁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依法皆有服兵役义务。

在台原有户籍兼有双重国籍役男,无论其户籍是否迁出国外,仍应持中华民国护照入出境,即使持外国护照入境,仍应依法办理徵兵处理;其已列入梯次徵集对象或经通知徵兵体检处理者,将限制出境至履行兵役义务时止。如具有侨民身分役男,不论其持中华民国护照或外国护照入境,依「归化我国国籍者及归国侨民服役办法」规定,返国居住「届满1年」时,亦依法办理徵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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