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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天堂不再 诚实为上策
只要去年在海外拥有的全部金融帐户加起来超过1万美元,6月30日是依照FBAR使用TDF90-22.1表格向财政部申报的截止日。然而有会计师指出,一本在中国大陆卖得火红,由本地会计师、律师联同台湾会计师合写的税务书,教导民众将资产或收入转到「避税天堂」,让一些争取成为美国绿卡持有人的大陆人误以为这样做,就不必向美国国税局申报放在避税天堂的海外资产。

FBAR是1970年代生效的「外国帐户申报法案」(Foreign Bank & Financial Account Report Act)简称,规定美国公民、税法上纳税人、或依照美国法律成立的公司、合伙人及有限责任公司,只要前一年在海外拥有的金融帐户,全部加起来超过1万美元,就须向财政部申报。

会计师李豪指出,目前在中国大陆有一些号称专业的公司,引用该本税务书籍,建议有意移民美国人士,先将海外资产放到「美国查不到的避税天堂」,并提供相关服务。

「我有客户透过投资移民拿到临时绿卡,正准备更换成永久绿卡,他们振振有词地说,顾问公司告诉他们海外资产放到避税天堂后,美国政府就查不到」,据他瞭解,有比例极高的大陆富人将50%至70%资产放到避税天堂,还以为从此高枕无忧,可说「问题相当严重」。

但李豪说,美国政府目前与许多国家签署合作计画,让海外信託或资产根本无处藏。美国国税局及澳洲、英国税务主管机构近日即宣布,将分享纳税人在海外设立的信託,及公司拥有的股分等税务资讯,以便打击离岸逃税行为。并指出所获得的广大资讯显示,不少国民在新加坡、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库克群岛等地,设置公司逃税。他们目前不单掌握这些人的资料,也有帮助他们逃税的顾问资料。

会计师施启祥说,有钱人大多知道在英属维珍群岛等避税天堂,设置一个公司来节税的架构。事实上通过设立海外实体拥有资产,是合法的财务规画方法,这与这些避税天堂不要求报税与缴税。但如果是美国纳税人,有义务向国税局申报这些海外资产,或就海外资产孳生收入在美缴税。只要诚实申报及缴税,应该不致被国税局刁难。

施启祥并说,纳税人若透过海外实体拥有资产,建议审视资产可能涉及的税务义务,并寻求美国专业人士意见。

国税局有关方面也说,透过设立海外实体拥有资产,并非违法。但这类安排通常是用来逃避资产孳生的收入,或当事人收入所该缴的税负而设立。因此提供这类服务的顾问若是为了协助客户逃避税负,或规避相关资料申报要求,将面临严重的民事罚款,及可能的刑事检控。

至于被「点名」的税务书本地共同作者、会计师林清吉说,该书出版过程严谨,他负责美国税法部分,不可能指导民众做出违法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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