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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拒绝 广告公司仍追踪 隐私何在?
史丹福大学新调查发现,许多广告公司在网路用户认为已选择拒绝被追踪后,仍持续追踪用户的网上活动。

初步研究引发隐私保护团体与国会再度唿吁,设立类似请勿致电法(do-not-call)的禁止追踪法(do-not-track)。

虽然部分广告公司承认这一问题存在,但一个业界贸易团体则批评该项由「史丹福研究生」所做的调查,并表示,自行监管要较新法令有效。

提出允许联邦贸易委员会规范网路追踪法案的旧金山湾区民主党联邦众议员斯佩仪说:「我认为业界的自行监管是个笑话,这也正好是为何我们需要联邦贸易委员会来规范他们。」

史丹福的调查涉及65家网路广告公司,包括Google、Yahoo、微软与AOL等大公司,以及[x+1]、eXelate等不为人知的小公司。结果发现,半数公司在消费者选择不被追踪后,仍持续追踪。透过网上追踪,广告公司可根据网站用户的活动,收集用户细节设立用户资料,并有针对性的进行广告。

带领史丹福法学院网路与社会中心及史丹福电脑安全实验室进行调查的电脑学及法学研究生强纳森‧梅尔说:「很多时候,很容易把一些程序误以为是可选择不被追踪的工具,但事实并非如此。」

调查促使隐私保护团体「消费者观察」(Consumer Watchdog)要求,联邦贸易委员会调查八家网路广告公司是否涉及欺诈性贸易行为,声称删除追踪的资料小甜饼(cookie),但实际仍继续追踪。

自调查结果公布后,部分网路广告公司突然更改隐私政策,承认可能在消费者选择不被追踪后仍持续追踪,或是允许启用火狐、IE9等最新浏览器附带的禁止追踪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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