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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弱被解雇 无须补薪资
加州最高法院7日裁决,歧视虽然可能是员工被解雇的原因之一,但如果因为表现不佳而被解雇,雇主无须补发薪资或其他补偿。

在一名大法官弃权下,加州最高法院大法官以6:0的票数作出以上裁决。此案有关律师认为,这项裁决将影响加州大多数工作歧视案的判决。

过去被解雇的员工只要能证明,歧视是解雇的主要动机,就可向雇主追讨薪资和其他损失,甚至恢復工作。而今后员工必须证明歧视是主要因素外,雇主也有机会申诉工作表现才是解雇的主因。

但这项裁决不代表雇主的全面胜利。加州最高法院表示,如果陪审团发现有非法歧视时,雇主仍必须负担诉讼律师费,法官也可强制要求雇主停止歧视。

之前圣塔蒙尼卡(Santa Monica)一名公车女司机因怀孕被解雇,经陪审团判决可获得赔偿,7日的这项裁决将推翻此一判决。

圣塔蒙尼卡公车处坚称,这名女司机有两次车祸纪录,而且两度无故不上班,因而遭解雇,与怀孕无关。但陪审团判决女司机获得17万8000元赔偿,其中大部分为精神损失,她提出的性别歧视诉讼可能依照新法重审。

代表劳工向雇主争取权益的律师费希曼 (Charlotte Fishman)说,未来员工很难在歧视诉讼中获胜。她表示对此裁决十分意外,也不苟同。代表雇主的律师坎恩 (Paul W. Cane)则认为,此一裁决并不完全对雇主有利。他说,如果劳方律师可证明歧视是主要解雇原因,就会膨胀律师费,但被解雇的员工却一无所获。

代表劳方的律师狄鲁伯提斯 (David M. DeRubertis)表示,最高法院未考虑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令人失望,不过不会影响他今后接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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