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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记录器两岸盛行 加州设限
南加地区出门离不开汽车,许多华人经历过大小车祸,以及车祸发生后双方各执一词的争执;也有民众在路上自认规矩开车,却遭警察拦下开出动辄数百元罚单,却苦于缺乏证据而只能「哑巴吃黄连」。近年在台湾、中国大陆等帮助驾驶洗刷不白之冤而大行其道的行车记录器(dashboard camera/video event recorder),也从警车专用器材逐渐转变为一般民众也在用的监控装置,不少华人考虑在汽车上装置记录器。执法、法律、交规、保险等相关行业人士指出,行车记录器对车祸责任判断会有帮助,不过加州法律对该仪器民用仍有限制。

加州公路巡警局(CHP)洛杉矶分局公共资讯官Chris Baldonado指出,加州交通法规并不禁止民众车内装置行车记录器,不过须以不影响安全驾驶为前提,行车记录器须装在不阻碍驾车者视线的位置,安全位置可参照GPS,包括挡风玻璃左、右侧下方角落。

成功驾校郭教练也指出,挡风玻璃上贴GPS等物品会阻挡视线、分散注意力,视为不安全行车,一旦被执法人员逮到,一张180元的罚单、扣驾驶点数一点,以及上交通学校,如果持A类大卡车、B类商业车驾照者,则扣1.5点。

律师邓洪指出,依据加州刑法规定,偷拍、偷录他人的行为属轻罪,但针对民用行车记录器的使用,加州今年1月1日出台新规VC 26708,允许民众在车上装置行车记录器,但「必须可监控驾车者安全驾驶行为,必须可记录音频、影像以及重力加速度(G-force levels),在车祸或不寻常驾驶行为发生时能自动启动并储存数据」。记录器安装位置必须在气囊范围之外,可装于挡风玻璃右下角七平方吋或左下角五平方吋位置。

邓洪强调,新法也要求装行车记录器的车辆必须在车身显眼处打出标识,告知乘客对话会被录音。

不过新法特别限制,记录器储存音频、音响等数据的时间,不能多于「『触发事故』(triggering event)发生前、后30秒钟」,邓洪指出,这一设限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多处模煳地带。首先,「触发事件」如何定义就是个大问题。再者,绝大多数车祸都是无法预见的突发事件,驾车者要在事故发生前30秒内启动记录器,现实中几乎无法做到。如果一直将记录器置于运作状态,一旦发生车祸,记录时长前后超过30秒,法庭是否反而还要追究驾车者违规?

邓洪表示,平民使用行车记录器合法化,固然可威慑少数执法人员的不当执法行为,但目前还没有案例挑战新法30秒时限的可操作性,将来一旦法庭受理此类案例,立法机构还需要对该法作出更详细解释。

资深保险业者林大卫指出,虽然保险公司有评估员评估车祸责任,但人力、能力都有限,在无法找到第三方证人、涉案双方都不承认责任的状况下,保险公司束手无策,送到仲裁机构也难以判断责任,此类案例在他所处理过的案件中占到一至两成,所以装载行车记录器对车祸责任判定确实会有相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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