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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振出局太严苛 法曹不敢手软?
加州11月公投有两项提案攸关治安刑罚,一是34号提案废除死刑,一是36号提案放宽三振出局法。其中36号提案是继2004年失败后再度提出,这次难得获得洛杉矶县检察长库利(Steve Cooley)支持。不过本案还是受到加州检察长协会(California District Attorneys Association)反对,因为放宽后固然放过一些「无辜小鱼」,但也会放掉「大鱼」。

所谓三振出局法是规定有两项暴力或严重重罪的前科犯,如再犯一次重罪,即可重判25年才能申请假释的无期徒刑。36号提案和2004年的66号提案,都主张将第三振改为暴力或严重重罪而非任何重罪,66号提案2004年几乎过关。

为何一再提出放宽第三振的提案?因为有人犯了两项非暴力重罪后,又再犯一项非暴力或严重重罪,结果付出无期徒刑。例如42岁流浪汉泰勒(Shane Taylor)1996年被送进大牢,他毒瘾缠身流浪街头,为满足毒瘾沦为窃盗。他的前「两振」为入屋偷窃和偷窃未遂,包括偷一张支票拿去买披萨,当时他才19岁。

泰勒1996年的「第三振」是持有价值十元的安非他命。如果没有三振出局法,他可因累犯判八年有期徒刑,即使二级谋杀也只判15年才能申请假释的无期徒刑,结果他被判25才能申请假释的无期徒刑。连检察官和法官都认为太重为他上诉,但加州和联邦最高法院均维持原判。

为什么加州三振出局法这么严厉?1992年佛瑞斯诺(Fresno)摄影师雷诺斯(Mike Reynolds)的18岁爱女金柏(Kimber)在餐厅外被歹徒持枪抢皮包,不幸中枪身亡,结果歹徒只判九年徒刑。雷诺斯后来得知兇手是重罪前科犯,不禁悲愤不已,因此发起三振出局公投,结果获得72%压倒性支持大胜。

三振出局法不只针对重罪罪犯,也包含下列两种情形。一是已犯过两次暴力或严重重罪的罪犯,证明此人恶性不改,只要再犯一次重罪,不管是否涉及暴力或严重重罪,都该送进大牢。一是曾犯两次严重重罪的罪犯,即使未涉及暴力,基于此人前科累累,只要再犯任何暴力或严重重罪,都应送进大牢。三振出局法等于对「两振犯」警告,再犯一次就让你不见天日,请好自为之。

三振出局法几乎将所有暴力或严重重罪都列为一振,包括入屋偷窃,这也是为什么像泰勒这种「小咖」最后也变无期徒刑。但其实三振出局法允许检察官和法官,酌情决定是否把最新罪行算第三振,只不过检方和法官多不敢轻易为之。

如果选民通过36号提案,已两振的罪犯只有再犯暴力或严重重罪才会三振出局。但前两振为杀人、强暴和贩毒犯,仍面临任何重罪即三振出局。之前照原法判太重的犯人,将有两年时间完成减刑。

如果36号提案通过,受惠者将包括58岁的艾斯柯比度(Lupe Escobedo)。他曾在两年内犯下17次抢案,其中15次持械,还曾扬言要干掉警察。不过他的第三振却只是驾驶赃车,被判50年才能申请假释的无期徒刑。如果提案通过,他可减刑为七年半。

加州检察长协会表示,像泰勒这种例子近年来已愈来愈少。但据统计,从1994年来,因偷窃三振出局的加州罪犯有2515人,因吸毒三振的有1345人。雷诺斯仍和2004年一样坚决反对放宽三振法,他捧着安柏遗像说:「三振出局法确已发挥吓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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