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佳提四动议 要求分开审理
市主计长刘醇逸2013年市长竞选涉人头捐款案的另一被告侯佳(见图,本报档案照)的首席律师莱福科(Gerald Lefcourt)10日也向法官苏利文(Richard Sullivan)提出四项动议,包括:中止将侯佳Google电邮信箱的邮件作为检方证据;要求检方设定未呈报证据电邮的公开原则;将侯佳和潘心武案子分开来审,让侯佳可传唤潘作为证人;在法庭视为合理及正当的情况下,准许其他更进一步的缓解。
莱福科在呈报给法官的备忘录中表示,提出中止将侯佳的邮件当作检方证据的原因是基于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The fourth amendment)中禁止检方不合理的搜查和捉捕。利用电子邮件进行沟通是侯佳的工作内容之一,这跟普罗大众的工作内容没有两样,如果检方基于使用电子邮件沟通可能会构成其犯罪的事实而对侯佳的电子邮件有搜索权,那么是不是检方对所有老百姓的电子邮件都能执行搜索权?
在要求法官将侯佳和潘心武案子分开来审的理由上,莱福科表示,根据联邦调查局(FBI)与潘心武的对话纪录,潘心武向FBI坦言侯佳对人头募款(Straw Donors)一事并不知情,因此,莱福科认为侯佳有权利在开审时要求法官传唤潘心武为重点证人。但是,只有在分开审判的情况下,潘心武才有可能成为侯佳的重点证人。最后,莱福科提及侯佳的个人背景包括种族、担任财务主任时的年纪等,不应该成为法官裁决动议时的考虑因素之一。
莱福科在呈报给法官的备忘录中表示,提出中止将侯佳的邮件当作检方证据的原因是基于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The fourth amendment)中禁止检方不合理的搜查和捉捕。利用电子邮件进行沟通是侯佳的工作内容之一,这跟普罗大众的工作内容没有两样,如果检方基于使用电子邮件沟通可能会构成其犯罪的事实而对侯佳的电子邮件有搜索权,那么是不是检方对所有老百姓的电子邮件都能执行搜索权?
在要求法官将侯佳和潘心武案子分开来审的理由上,莱福科表示,根据联邦调查局(FBI)与潘心武的对话纪录,潘心武向FBI坦言侯佳对人头募款(Straw Donors)一事并不知情,因此,莱福科认为侯佳有权利在开审时要求法官传唤潘心武为重点证人。但是,只有在分开审判的情况下,潘心武才有可能成为侯佳的重点证人。最后,莱福科提及侯佳的个人背景包括种族、担任财务主任时的年纪等,不应该成为法官裁决动议时的考虑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