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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最高法院 驳回禁同性结婚
继联邦最高法院一个月前否决加州禁止同性婚姻法后,加州最高法院也于14日驳回禁止同性婚姻法。

加州最高法院在最后一刻驳回第八号提案支持者,要求加州继续执行该提案的上诉。加州选民于2008年通过禁止同性婚姻的第八号提案。第八号提案支持者认为,联邦法院于2010年裁决第八号提案违宪,并不足以推翻该提案。

加州最高法院仅驳回上诉,但未说明原因。

联邦最高法院于6月26日裁决,第八号提案违宪,反对同性婚姻人士缺乏法律依据进行上诉。两天后联邦第九巡迴上诉法院取消上诉期间暂时停止令,恢復加州同性婚姻。布朗州长也下令各县书记官发给同性配偶结婚证书。

第八号提案的支持者立即提出上诉,希望继续禁止同性婚姻,并认为联邦法院的裁决仅适用于向联邦上诉的两对同性夫妻,以及这两对夫妻所居住的阿拉米达县和洛杉矶县。

圣地牙哥县府书记官庄能柏格 (Ernest Dronenburg Jr.)也在同时诉请州最高法院解释,他有权拒发给同性夫妻结婚证书。但在第八号提案支持者提出上诉后,庄能柏格撤销其上诉。

加州选民于2000年3月通过的22号提案明文规定,唯有一男一女的婚姻为加州有效婚姻。但2008年5月加州最高法院裁决该提案歧视同性恋者属违反宪法。在随后几个月内约有1万8000对同性伴侣结婚。

反对同性婚姻人士立即提出第八号提案,并在2008年11月的选举公投中以52.5%的选票通过。

加州最高法院于2009年5月判决第八号提案有效,但在第八号提案通过前结合的1万8000对同性夫妻婚姻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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