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城市]
注册 登录
律师观点:进入民宅需搜查令
警察半夜接到家暴报案,在没有出示搜查令下进入市民陈先生住家,陈家上演「午夜惊魂」,员警如此行动是否合法,受惊吓市民应如何应对,律师提出看法。

律师邓洪指出,通常警方要进入任何民宅搜查,必须取得搜查令,或徵得屋主同意,但在有合理怀疑可能有民众生命安全受威胁,包括在现场发现血迹、武器等打斗迹象,或有人目击罪案发生,警察可进行特殊搜查,否则万一真有罪案发生,警方也难脱失职责任。

邓洪表示,为确保宪法第四修正案赋与的民权不受侵犯,以及防止警方以匿名报警电话为由,绕过申请搜查令,进入民宅搜查取证,在警方没有搜查令下,屋主可拒绝警察入屋,而是让屋内所有人到屋外接受警方盘查,向警方解释没有肢体冲突发生,尤其有时华人讲话习惯嗓门较大,容易被误会为发生争吵。

邓洪强调,如果警方态度强硬,坚持要搜查,居民须记住「好汉不吃眼前亏」。可设法通过手机等拍录过程,留存证据,或有其他人证实,警方违宪搜查民宅,事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如果当场与警方发生争执甚至肢体冲突,或拒绝遵守警察指令,可能会被控违反加州刑罚第148条妨碍公务罪。

如果警方取得搜查令上门,搜查完毕后会开具证明。

友情提示:如果你不能从搜索中得到你要的信息,可以到我们论坛里发帖子求助,我们是北美专业的华人社区,有许多专业的律师,会计师等各方面人才。你发的求助帖子我们会在48小时以内尽力帮你解答。
马上进入 北美同城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