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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谋杀 邵德林被裁定2攻击罪
涉嫌在去年3月因口角纠纷而将室友刺伤的54岁男子邵德林(De Lin Shao)案15日公布审判结果,大陪审团连日在听完检辩双方的论证后,对邵德林先前被检方指控的「企图谋杀未遂」(Attempt Murder:Intention),做出不定罪的决定,但是仍裁定邵德林犯下一级攻击、二级攻击两项罪名。大陪审团认为邵德林刺伤江枫的行为出于自卫,但其可以停止对受害人进一步伤害,因此仍对邵德林控以二级攻击、三级攻击两项罪名做出有罪判决。原本希望能够将邵德林罪行减到最轻的律师Norman Steiner表示,「我已经做出最大努力」。

邵德林是在2012年3月3日上午9时45分左右在租赁的华埠市场街(Market St.)35号公寓,因细故和被害人江枫起纠纷,邵德林随后用刀向江枫勐刺。事件发生后江枫逃出公寓求救,邵德林则逃离现场,三个小时后向警方自首被捕。邵德林随后被检方控以企图谋杀未遂、一级、二级攻击等罪名。

该案于3月初进入陪审团审判,审判期间,邵德林的代表律师极欲为其行为做出自卫攻击的辩论,也向大陪审团提出怀疑没有身分的江枫,是贪图美国政府每年发给和检方合作罪案受害者的U签证,而作伪证陷害当时试图自卫的邵德林。不过检方提出的证据和受害者江枫最后亲自出庭作证的证词,一度都对邵德林极为不利。13日检方结辩时提出邵德林的犯罪动机不是单纯出自于自卫、而是自尊受到挑衅,邵德林连砍江枫数刀的攻击方式像是蓄意杀人,以及邵德林案发后因为作贼心虚逃离现场的三个理由,试图证明邵德林企图谋杀江枫。

不过,大陪审团最后仍没有对检方指控「企图谋杀未遂」的罪名定罪,只保留检方指控他的一级攻击、二级攻击两项罪名。大陪审团表示,邵德林律师在为邵德林自卫行为的辩护上「做得很好」,但是他们认为邵德林本来可以在过程中踩煞车停止攻击江枫,但是却继续攻击他多刀,因此在一级、二级攻击两项罪名上仍判有罪。邵德林将在4月4日接受量刑,据了解,邵德林如果先前认罪的话,面临的刑期为三年半,但是根据律师Steiner表示,邵德林现在将面临「极重的刑罚」,警方认为刑期可能高达10到25年。不论刑期多长,邵德林刑满将面临递解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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