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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雇 员工拟提告索偿 业主叫苦
经济不好,餐馆业也难做,而近年来随着大环境的不景气,餐馆劳资纠纷层出不穷。在布碌崙经营餐馆的李先生和太太(化名)29日到美国福建同乡会法律咨询求助,表示自己被曾雇用过的工人提告,理由为没有支付纽约州最低薪资和超时工作部分,两人也提醒同行要学会保护自己,依照法律规定。

李先生和李太太表示,两人2007年开的餐馆,2008年金融危机一发生,「生意就掉了一大半」,无奈之下只好辞退当时的一位西语裔工人,但后来该工人两周后又返回表示工作难做,希望继续上班,两人也答应了,不过2009年时因为一些事情,两人将其解雇,而最近则收到该工人委託律师的信件,索要2万元赔偿,否则将会向法院提告。

而通过协商,对方最后表示愿意以5000元和解,但是李先生和太太担心对方和解后,今后其又会再次委託别的律师提告,或是又有其他人委託该律师提告。

李先生和太太昨日也大吐苦水,表示生意实在难做,想转让也找不到买家,李先生表示,「光油价就从17元涨到36元,厨房师父也不好找,再加上卫生局时不时来查和罚款,利润真的越来越少」。

律师陈恆表示,如果李先生和太太决定和解,则要在和解协议中註明对方今后不能再提告,如果未来又有其他人提告,对方也需要出示证据;若是李先生和太太决定不和解,则要估量上法庭以后,自己手中是否有充足的证据。通常许多餐馆都没有打卡机,没有记录员工工作的时间,如果拿不出有效证据,那法庭一般会以员工的说法为主,所以他也建议华人餐馆业者最好要依法行事,可参考今年4月纽约州实行的「劳资盗窃防止法」」(Wage Theft Prevention Act)。

陈恆还指出,在不少劳资纠纷中,有些老闆因为不甘心,觉得给对方待遇不错,对方还要提告,存在着「要跟对方拼了,就是不给钱」的心理,但是在诉讼时还是应理智衡量自己是否有违法的地方,以及是否掌握充足的证据,而案子如果败诉,还要支付对方的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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