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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生意 房东有权追讨房租
房东与租客间的租约纠纷案例屡见不鲜。曾在纽约上州与人合伙经营餐厅的林先生虽然早已退出经营,但仍旧遭餐馆房东追讨欠租,面临4万元的赔偿。

林先生于2008年接手了纽约上州一间餐馆,同时也接收前餐馆老闆与房东自2002年签订,至今年5月31日截止的租约,并在与前老闆签订了转让的房屋租约后,与另一林姓友人作为共同股东开始经营餐厅。但当事人林先生于2010年6月终止了对该餐厅的经营,结束了其股东身分,另一林姓股东在更换了地点后,单方继续经营餐厅。据房东的诉讼内容,当事人林先生共欠房租及水费共计4万元。

律师戴禺表示,由于林先生与另一股东签订租约时,均是以个人名义签署,进行的是个人担保。签订个人担保后,在租约到期前,不管签订方是否搬离租赁地,都需缴纳房租。戴禺还指出,当事人林先生的房东不仅有权控告这两位林先生,甚至可以控告将租约转让给他们的前租客,因为租约的转让不代表「脱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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