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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站跳舞被捕 情侣获赔7.5万
市政府在一起联邦诉讼中,赔偿了7万5000元给一对曼哈坦情侣。他们声称在一个地铁站月台跳查尔斯顿舞(Charleston)时被捕。

「纽约邮报」报导,市议员瓦隆(Peter Vallone Jr.)说,市政府作出赔偿时过于仓促,尤其是当诉讼涉及市警局。他说:「跳一次舞蹈便要7万5000元,纽约市的破产时间,看来比我们想像中来得早。这好像是纳税人应当付出的。」

55岁的卡洛琳.史坦(Caroline Stern)和54岁男友赫斯(George Hess),因2011年7月被捕,在拘留所呆了23小时一事,去年在曼哈坦联邦法院状告纽约市。

任职牙医的史坦,和电影布景师赫斯,当时刚离开林肯中心的一个爵士乐演奏会,他们来到Columbus Circle地铁站后,遇上一位钢鼓手,于是在几乎无人的月台起舞。

两名警察告诉他们,月台禁止跳舞,并在史坦仅能出示附有照片的信用卡后,把他们逮捕。史坦说,她和赫斯对和解感到欣慰,但认为她的被捕及随之而来的官司,本来是可以避免的。她说:「我很高兴事情告一段落,同时,由于拦检引起许多问题,我认为警察必须接受更好的训练,应付各种情况。对牵涉在内的人来说,简直浪费大量金钱和时间。」

纪录显示,市政府在2011会计年度中,为市警局的和解官司赔了1亿8560万元,即是每位市民要付大约70元,比前一个会计年度上升35%。

瓦隆是市议会公共安全委员会的主席。他说,他自2002年上任以来,市政府的赔偿有增无减。他说:「当局的政策是和解,只顾扔纳税人的钱,不管是否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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