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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目标:证明吴精神失常
陪审团判决吴景华三项一级谋杀罪名成立之后,圣他克拉拉县地方法院第39号法庭8日下午立即进入第二阶段审判,确定吴景华犯案时是否精神失常。

法官查普曼(Sharon Chapman)在开庭前向陪审团宣读审判指示。她指出,第二阶段是全新的审判。陪审团的唯一任务,就是裁定吴景华在杀死三人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陪审团需要考虑的标准包括:吴景华当时是否明确知道自己在做甚么;他是否有能力分辨法律上的对与错,以及道德上的对与错。

由于辩方一开始就把目标定在证明吴景华精神失常,因此将第二阶段审判作为重点。他们传唤的第一位证人,就是曾在2月出庭作证,被辩方认为重要证人的精神医学专家史都华(Pablo Stewart)。

史都华表示,他是通过与吴景华面谈时观察到吴景华的行为思维表现,来诊断他是否患精神病。

他表示,精神病(psychosis)的症状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思维脱离现实;第二类是幻觉与幻听;第三类是语言异常;第四类是行为异常。精神病患必须至少表现出其中一类症状。他认为吴景华在案发时的表现符合第四类,即行为异常。

史都华表示,至少在犯案的那一刻,吴景华处于精神病状态,思维脱离现实,不能分辨正确与错误。

主辩律师谢拉(Tony Serra)追问,吴景华在犯案时究竟是不能分辨法律上的对与错,还是不能分辨道德上的对与错。

史都华回答说,他认为在这个案子中,法律上的对错和道德上的对错是同一回事。

他指出,即使精神病患也可以从事有目的的行动。例如吴景华在犯案前后多次前往银行存钱、提款,又开车到商店买糖果,这些都是有目的行动。

史都华在2月14日作证时曾指出,2008年11月14日至15日,众多因素在吴景华身上集中爆发,超出了他的承受能力。在巨大压力下,人类大脑的自我保护功能令吴景华出现精神与现实脱节,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

法庭下次开庭为11日,史都华将继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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