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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与「生命」
纽约市一名20岁少妇,被控「自我堕胎」。光是看这个罪名,就十分讽刺。

「堕胎」,合法,但是,得找别人替你「堕」,才合法。

如果自己「堕」,就犯法。尤其是怀胎24周之后,罪加一等,严重性从二级升为一级。是因为胎儿满24周之后,才有生命迹象吗?还是24周,可折合为6个月,6个月就是半岁,半岁,称得上是「半个人」了?

「堕胎」的合法性,一直是个争议,而这件「自我」案,把胎儿的生命权利,活生生的呈现出来。24周的生命,由做母亲的决定结束。执行这个母亲的决定的场所,如果是「家庭计画 (Planned Parenthood)」等堕胎诊所,即使是进入怀胎末期,都还是合法的。因为,胎儿的生命权,由母亲掌握。胎儿无语,杀它无罪。

但是,如果母亲亲自「操刀」,她就有罪,是「自我」有罪,杀它,依然无罪。

如果因为母亲的健康,或是乱伦而怀孕,或许还可以替堕胎找到人道的立足点。如果只是为了生活上的方便或不便,或是基于个人前途的考量,而决定结束胎儿的生命,就不免替无发言权的弱者叫屈。

如果真正是基于人道的关心,应该加强的是事前的「避免」教育,而不是事发后的「结束」生命。

巧的是,自由派组织对iPhone 4S没有提供堕胎资讯而兴讼,说是为女性抱不平,挑战大企业苹果公司。在「自我」案才发生不久的情况下,这件讼案的出发点,让人疑惑。

(网址:ny.worldjournal.com/bigapple;联络电邮:juniemuller@worldjourna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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