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领失业金?hold住别辞职
经济不景气冲击职场华人,面对部分雇主疲劳轰炸、造成既成事实等战术,对加州劳工权益法律知之甚少的新移民「被辞职」,以致丧失申领失业金的资格。法界人士建议,如果员工没有辞职意愿,无论雇主如何软硬兼施,千万要hold住,否则最终可能损害自身劳工权益。如雇主继续百般刁难,企图让员工「知难而退」,员工也应耐心取证,日后万一对簿公堂,也能有利维权。
来自台湾的李小姐在某华资企业任职近两年,其间雇主对她的工作诸多挑剔,但李小姐一直忍气吞声,仍尽责工作。去年5月,几位上司花四个多小时对李小姐疲劳轰炸,游说她辞职。完全没有辞职意愿的李小姐抱着「既然非走不可,签了辞呈会对我有好处,主动辞职总比被炒鱿鱼好看一点,将来会比较好找到工作」的想法,最终依照要求递交辞呈。
离职后,李小姐向加州就业发展局(EDD)申领失业金。EDD向前雇主确认时,前雇主却指控李小姐是主动辞职,有白纸黑字的辞呈为证。去年9月,EDD停发李小姐失业金,李小姐随后的申诉也被EDD否决。今年3月李小姐上诉到洛县法院,日前法官依据李小姐签署的辞职信,判定她是自愿离职,不符合申领失业金资格。
至今仍在失业中的李小姐前后花1500多元诉讼及行政费用,如今还可能被要求退还已领取的5448元失业金,生活雪上加霜。
曾任职一家华资企业的准妈妈刘太太也遭遇「被辞职」。今年上半年,刘太太发现自己怀孕,于是与公司主管、同事分享喜讯,但「完全没有要辞职的想法」。9月间,刘太太突然被主管告知,公司已雇用另一名员工顶替她的职位,要求她在两周内完成交接工作。主管甚至当场拿出已经草拟好的辞职信,让刘太太尽快签字。
刘太太表示,自己不想辞职,但主管表示爱莫能助,公司雇用新人是既成事实,刘太太必须离职,甚至用「可以给好的推荐信」和「多付半个月薪水」作为条件。刘太太最终签署这封「都不是自己写的辞职信」,如今休息在家,无法申领失业金,只能依靠先生收入。
律师薄尚乐指出,南加地区员工「被辞职」的现象在华资及其他亚洲企业较常见。部分雇主为避免惹上不当解雇的诉讼以及避免下年度多支付加州薪资税,会要求员工提出辞职。而有些员工即使没有辞职意愿,出于保持简历「好看一点」顾虑,最终会同意签署辞呈。但在加州法律规定,「被辞职」可能导致员工失去申领失业金资格。因此员工如非自愿辞职,无论雇主如何软硬兼施,千万要hold住,不要签署任何辞职信。
如雇主在此后的工作中处处刁难,企图让员工「知难而退」,员工应通过写日记、寻找证人、保留电邮等往来通讯纪录,或在明确告知雇主的前提下,将双方每次对话录音,进行取证,证明自己工作环境恶劣,以致无法继续工作。日后万一对簿公堂,也可作为维权的有力证据。
此外,依据加州法律,孕妇有权利享受最高达四个月的无薪产假,如果雇主在这时要求员工辞职,员工可以雇主性别歧视提告。
律师张军指出,是否签署辞职信取决于员工个人意愿,雇主强迫员工辞职显然不合法,但员工面对「被解雇、纪录不好看、拿失业金vs.主动辞职、纪录好看、拿不到失业金」,也须有「鱼与熊掌不可得兼」的心理准备。
对有雇主代为拟定辞职信,要求员工当场签署,张军指出,一方预备文书并不构成违法,但另一方完全可以要求更多时间,让律师过目文书,确认条文可接受之后再签字。
来自台湾的李小姐在某华资企业任职近两年,其间雇主对她的工作诸多挑剔,但李小姐一直忍气吞声,仍尽责工作。去年5月,几位上司花四个多小时对李小姐疲劳轰炸,游说她辞职。完全没有辞职意愿的李小姐抱着「既然非走不可,签了辞呈会对我有好处,主动辞职总比被炒鱿鱼好看一点,将来会比较好找到工作」的想法,最终依照要求递交辞呈。
离职后,李小姐向加州就业发展局(EDD)申领失业金。EDD向前雇主确认时,前雇主却指控李小姐是主动辞职,有白纸黑字的辞呈为证。去年9月,EDD停发李小姐失业金,李小姐随后的申诉也被EDD否决。今年3月李小姐上诉到洛县法院,日前法官依据李小姐签署的辞职信,判定她是自愿离职,不符合申领失业金资格。
至今仍在失业中的李小姐前后花1500多元诉讼及行政费用,如今还可能被要求退还已领取的5448元失业金,生活雪上加霜。
曾任职一家华资企业的准妈妈刘太太也遭遇「被辞职」。今年上半年,刘太太发现自己怀孕,于是与公司主管、同事分享喜讯,但「完全没有要辞职的想法」。9月间,刘太太突然被主管告知,公司已雇用另一名员工顶替她的职位,要求她在两周内完成交接工作。主管甚至当场拿出已经草拟好的辞职信,让刘太太尽快签字。
刘太太表示,自己不想辞职,但主管表示爱莫能助,公司雇用新人是既成事实,刘太太必须离职,甚至用「可以给好的推荐信」和「多付半个月薪水」作为条件。刘太太最终签署这封「都不是自己写的辞职信」,如今休息在家,无法申领失业金,只能依靠先生收入。
律师薄尚乐指出,南加地区员工「被辞职」的现象在华资及其他亚洲企业较常见。部分雇主为避免惹上不当解雇的诉讼以及避免下年度多支付加州薪资税,会要求员工提出辞职。而有些员工即使没有辞职意愿,出于保持简历「好看一点」顾虑,最终会同意签署辞呈。但在加州法律规定,「被辞职」可能导致员工失去申领失业金资格。因此员工如非自愿辞职,无论雇主如何软硬兼施,千万要hold住,不要签署任何辞职信。
如雇主在此后的工作中处处刁难,企图让员工「知难而退」,员工应通过写日记、寻找证人、保留电邮等往来通讯纪录,或在明确告知雇主的前提下,将双方每次对话录音,进行取证,证明自己工作环境恶劣,以致无法继续工作。日后万一对簿公堂,也可作为维权的有力证据。
此外,依据加州法律,孕妇有权利享受最高达四个月的无薪产假,如果雇主在这时要求员工辞职,员工可以雇主性别歧视提告。
律师张军指出,是否签署辞职信取决于员工个人意愿,雇主强迫员工辞职显然不合法,但员工面对「被解雇、纪录不好看、拿失业金vs.主动辞职、纪录好看、拿不到失业金」,也须有「鱼与熊掌不可得兼」的心理准备。
对有雇主代为拟定辞职信,要求员工当场签署,张军指出,一方预备文书并不构成违法,但另一方完全可以要求更多时间,让律师过目文书,确认条文可接受之后再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