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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票恶意跳票 属诈欺罪
去年7月和8月,李先生分别拿到工作餐馆开的700元及600元的工资支票,但后来去银行兑现时竟跳票,银行告诉李先生因为开票者的支票帐户上没有钱,李先生和餐馆老闆多次交涉未果,至今仍未能拿到工资。

黎保利律师事务所案件经理宋大维表示,如果餐馆是恶意跳票就已经构成诈欺罪,李先生可以诈欺罪将其餐馆负责人告上法庭,诈欺罪属于刑事罪。

李先生表示,他在康州一家寿司店工作的最后两周的工资共1300元,餐馆分别给在7月和8月给他开了两张支票,一张700元,另一张600元。跳票后李先生曾多次和餐馆老闆交涉,老闆则一直以「这个星期支票先不要入,我这个星期内就把钱存进帐户」、「我周末把钱给你送到法拉盛」或「最近太忙,再等等」各种藉口一直拖延。李先生表示,自己因为不懂英语,加上家里事情多,一直没有处理,现在已经快一年了钱还没拿到,而这家寿司店已经关门了。

宋大维表示,任何情况下,恶意跳票都构成诈欺罪。通常支票跳票,银行都会出示一封信件通知当事人,如果交涉后对方仍拒绝付款,而李先生可凭此作为证据,向劳工局投诉餐馆负责人或直接将餐馆负责人告上法庭,向法院申请支付命令。宋大维还表示,李先生的支票是由餐馆帐户开出,由于现在餐馆已经关门了,那么李先生只能到康州的劳工局投诉,提供其老闆的名字等信息,劳工局专门有人负责追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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