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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市命案 警用枪过当?起争议
蒙市华裔家庭精神病患14日凌晨持刀威胁八旬老母,警方赶到现场后,开枪将他击毙,痛失亲人的廖家以警方用武过当准备提告。法律界人士指出,警方现场处理案件时,出于自我防卫和保护民众,法律允许警察使用致命手段的武力处理,但如果警方无法证明使用致命武力的必要性,或开枪后没有及时採取救护措施,可能被公众诟病草菅人命。

律师张军指出,警方何时应对嫌犯使用致命武力,一直极具争议性。原则上警察执法使用武力应与其面对的嫌犯的威胁相对称,如果对方可能对警察或民众造成致命伤害,警方通常可开枪自卫。

张军表示,事后如嫌犯亲友以警方用武过当提控告,胜诉概率较低。因为兇案现场瞬息万变,警察虽然受过充分训练,但必须在极短时间内作出判断,要求决定百分百正确并不实际。警察需要证明在当时情况下採用致命武力的合理性,而家属则需要举证,兇嫌没有构成致命威胁。

张军说,法律给予警察执法时相当大的用武权限,如法庭认为在当时情况下,正常警察都会作出开枪反应,通常不会裁定开枪员警用武过当。

律师邓洪指出,美国警察一旦开枪,往往都命中要害,以防兇嫌还击,对警方和民众造成致命伤害。但如果警方开枪后没有及时採取救护措施,就可能遭公众诟病草菅人命。

邓洪表示,对于有精神病史的嫌犯,一般因其间歇性病发,警方往往会有纪录。如纪录显示警方已接到过兇嫌亲属求助,员警就应知道对方是精神病患,而採取相应措施。

数年前在范杜拉县也发生过类似案件,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华裔手持水果刀与警方发生冲突,警方开枪将其击毙。事后家属告上法庭,由于警方纪录显示,该病患病发时,家属多次求助警方,而且纪录显示该病患不会伤人,因此员警应该知道面对的是一名没有致命危害的精神病患,却对其使用致命武力,结果警方已用武过当败诉。

邓洪认为,警察究竟採取的是必要防卫措施,还是判断疏失,令社区不无疑虑。为透明起见,警方应公开案件录音带及其他相关资料,给家属、社区一个交代。

洛县警局华裔警官李明诚表示,警方面对有致命威胁的嫌犯时,如果有选择余地,条件允许,还是使用麻醉枪等非致命手法制伏对方。但李明诚承认,警察并非每次出警都会随身携带非致命武器,也不是每个警员随身配备此类武器。

面对持枪的兇嫌,警方除了开枪别无选择。但面对持刀嫌犯动辄拔枪,李明诚说,洛县警局曾有员警面对持刀的精神病患就没有拔枪,对方却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员警捅死,因此即使对方只是持刀,也有可能造成致命威胁。两者之间距离即便在十呎左右,对方只需一秒钟就可冲上前造成伤亡,因此警方面对持刀兇嫌也需要拔枪,但往往会先警告对方放下武器。

李明诚表示,警方原则上尽量不用枪,「我们来是要解决问题,不是来杀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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