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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申报海外帐户 刑度低
符合要求的海外帐户须申报,在国税局先后推出三波自首计画后,近年成为新移民社区备受关注议题。华尔街日报日前报导说,根据前司法部律师汤桑德(Jack Townsend )收集的资料,比对国税局统计字数后发现,刑事法庭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施予被定罪被告的刑度,平均低于违反其他税法的刑事犯,通常只判处少于15个月的刑度。

国税局是2009年依据1970年代生效的「外国帐户申报法案」(Foreign Bank & Financial Account Report Act,简称FBAR),提供过去未申报的纳税人首波自首机会。他们虽不能免除补税义务,但可免除刑事检控。国税局并因成效良好,之后又推出第二及第三波自首计画,且第三波自首计画无截止日。

根据FBAR,美国公民、税法上纳税人、或依照美国法律成立的公司、合伙人及有限责任公司,只要前一年在海外拥有的金融帐户,全部加起来超过1万美元,就有必要在6月30日前使用TDF90-22.1表格向财政部申报。

但仍有不少符合资格的纳税人未依法申报,国税局因此对至少71名涉嫌蓄意未申报海外帐户的纳税人提起刑事检控。根据汤桑得收集到的资料,这类被定罪的人士平均刑度不到15个月。相对地,国税局过去三年的统计显示,涉嫌违反其他税法被定罪的刑事犯,平均刑度是30个月。

专家认为,违反申报海外帐户规定、且被定罪的刑事犯,所以刑度偏低,与他们与当局密切合作,且被罚款偏高有关。

根据国税局规定,若被发现是蓄意不申报海外帐户,将面临一年10万元或帐户最高总值50%,并取两者金额较高者做罚款,并可追究六至七年。若能证明并非故意不申报海外帐户,罚款是1万元。

华尔街日报报导说,被提起刑事检控的被告,迄今已同意以总额不止1亿7000万元的金额解决案子。

不愿具名的华裔律师指出,事实上,国税局就未能申报海外帐户的「蓄意者」施加的罚款,已违反法律的合理性,因此只要有人愿意延聘律师与国税局打官司打到底,相信法院最后会做出罚款过分偏高,并不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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