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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脱衣舞非艺术 须课税
纽约州终审法院23日裁定,脱衣舞夜总会不应像芭蕾舞剧院般,不能享有销售税豁免权。

「华尔街日报」报导,上诉法院以4比3裁定,奥伯尼拉撒姆镇(Latham)的Nite Moves夜总会,其11元的附加费和20元的钢管舞收费,都须要缴8%销售税。这起官司的争议集中在钢管舞是否为「戏剧或音乐表演艺术」、类似百老匯音乐剧,如果属于「艺术」,脱衣舞就应可免税。

Nite Moves说,州政府以舞蹈评论家自居,规定甚么算作艺术,践踏该夜总会的宪法权利,但被多数法官驳回,但首席法官李普曼(Jonathan Lippman)持异议。

Nite Moves的财务长迪克 (Stephen Dick)说,他对败诉感到「难过和惊讶」,并会跟律师商量其他法律途径。他说:「我们希望联邦法院会受理此案,及推翻纽约州的判决。」

迪克在一份声明中说:「正如史密斯法官说,即使你本人不赞成脱衣舞,但作为美国人,仍有责任反对篡夺宪法权利的事。」

这起税务官司始于2005年,当时州政府稽核Nite Moves的帐目,发现它没有收取附加费和三分钟钢管舞费用的销售税,积欠税款约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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