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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击棒200万赔偿 法官驳回
综合22日电

警方于2006年用电击棒制伏布朗士男子巴切克 (Carlos Pacheco),陪审团裁定巴切克应获赔200万元,州上诉法院驳回这项裁定,上诉法院认为,警方合法使用电击棒(taser)。

纽约邮报报导,2006年巴切克癫痫症发作,他的女友打电话给「911 」,急救人员到达后表示,巴切克须入院治疗。法院文件显示,巴切克拒绝入院,并变得「极为暴力」。六名壮汉将他上铐,并绑到急救轮椅上,但巴切克不但踢急救人员,还咬他们。

警方作证说,在挣扎过程中,巴切克咬伤一名急救员的手臂。巴切克的女友作证说,巴切克的不合作是因为他的再度癫痫发作。急救员只好报警,警察到达后,劝导巴切克与急救人员合作,劝导无效后,只好用电击棒制伏他。

现年34岁的巴切克向布朗士最高法院控诉警方施暴,陪审团在2011年裁定巴切克应获赔200万元。审判过程中,巴切克认为,警方使用电击棒形同攻击,并且执法过当。

州上诉法院认为,警方并未执法过当,并且撤销200万元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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