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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美4年申请政庇 华女意外获准
在美国申请政治庇护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在入境一年内向移民局提交申请,否则即便移民法官认同申请人曾在母国受迫害,也只能获得暂停递解(withholding of removal),而不是政治难民身分(asylee)。许多来美不超过一年的人因为语言、法律和文化障碍,未能在一年内提出政庇申请。不过近日有华人移民来美四年后才提出申请,但期间在美生了两个孩子,最终以「将来会受迫害」的理由而获得胜诉,并最终获批难民身分。

来自中国大陆的陈风于2002年7月入境美国后逾期居留。她在中国大陆因违反计画生育政策而曾遭受迫害,但由于不了解美国难民法,她没有在来美后一年内提出政治庇护申请,而是于四年后的2006年7月通过律师向移民局提出政治庇护申请。陈女士案件经移民局难民问话到移民法庭,于2010年2月上终审庭。整个过程中,案件唯一障碍就是陈女士来美超过一年才递交申请,移民局和移民法官一致认为迟交申请违反移民法规定,最终只批准暂停出境,但拒绝给其难民身分。

陈女士不服判决,又立刻向移民上诉委员会(BIA)提出上诉,理由是虽然提交申请超过入境一年,但在上庭审理期间,她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在美生了两个孩子;这一事实使陈女士具备了将来有可能因为超生而在中国受迫害的可能,而以「将来受迫害」为理由不受「入境一年提交申请」的约束。

BIA三个法官一致判决陈女士上诉成功, 认为既然移民法官认可陈女士过去受迫害事实, 那陈女士将来受迫害的可能性也是成立的。2012年9月,陈女士案件被BIA正式打回纽约移民法庭重审,近日纽约移民法院已正式批准陈女士申请,她也立刻申请了家属来美。

「一年内提出申请」的硬性规定将很多符合政治庇护条件但无法一年内提出申请的人排除在外。而今年自国会参院推动移民改革以来,有不少移民团体希望可以打破这一硬性规定。代理上述案件的移民律师张恩仁指出, 暂停递解和政治难民身分的区别在于前者只能在美合法打工,没有资格申请家属和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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