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等红灯打手机 开罚
加州第一区上诉法院14日裁决,驾车等红灯时仍在「驾驶」中,禁止手持手机讲电话,因此提出上诉的北加州驾驶人仍需支付103元交通违规罚款。但原告律师扬言要上诉至加州最高法院。
家住北加州列治文(Richmond)的尼尔森(Carl Nelson)2009年12月因为在等红灯时拨打手机,并用耳朵听手机而被警察开罚单。尼尔森提出上诉,指称2007年加州开始施行的驾车时禁用手机法规,只适用于车子「行进中」(in motion)。
旧金山第一区上诉法院却不支持尼尔森的看法,以3比0裁决尼尔森败诉。法官蓝登(James Lambden)指出,州法涵盖「驾驶人在公共道路上驾车」,尼尔森在路上开车时可能短暂停车。
蓝登指出,立法者的目的在增进公共安全。若允许驾驶人在停停走走的车阵、在停车交通号志前、在行人穿越时、在前端有人挡路时等各种情况,手持手机通话都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加州检察官薛尔(Eric Share)指出,上诉法院的这项裁决反映「常识」及法规的意图。但尼尔森的律师凯斯勒(Darren Kessler)却指责上诉法院漠视加州最高法院1991年对驾车定义的案例,扬言将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凯斯勒说:「驾车是需要意志力的移动。当你停在号志灯前,你并没有动。」
加州最高法院1991年的案例涉及警察取缔一名酒醉驾车男子,该名男子把汽车的排档放在停车档,趴在方向盘上睡着,引擎还在运转。最高法院驳回警方的逮捕,指出「汽车须在意志力之下移动」才算驾车。
但上诉法院指出,此案与最高法院1991年的案例不同。因为该案停驶的汽车并未在路上行驶,尼尔森的车子却驶在路上,只是遇到红灯暂停而已。蓝登指出,法律允许驾驶人在报警或致电医院等紧急情况时手持手机讲电话,上诉法院不需讨论尼尔森提出的驾驶人遇到前面车祸造成塞车几小时打电话回家等其他状况。凯斯勒表示,上诉法院让驾驶人与警察都搞不清楚法规。
家住北加州列治文(Richmond)的尼尔森(Carl Nelson)2009年12月因为在等红灯时拨打手机,并用耳朵听手机而被警察开罚单。尼尔森提出上诉,指称2007年加州开始施行的驾车时禁用手机法规,只适用于车子「行进中」(in motion)。
旧金山第一区上诉法院却不支持尼尔森的看法,以3比0裁决尼尔森败诉。法官蓝登(James Lambden)指出,州法涵盖「驾驶人在公共道路上驾车」,尼尔森在路上开车时可能短暂停车。
蓝登指出,立法者的目的在增进公共安全。若允许驾驶人在停停走走的车阵、在停车交通号志前、在行人穿越时、在前端有人挡路时等各种情况,手持手机通话都可能危及公共安全。
加州检察官薛尔(Eric Share)指出,上诉法院的这项裁决反映「常识」及法规的意图。但尼尔森的律师凯斯勒(Darren Kessler)却指责上诉法院漠视加州最高法院1991年对驾车定义的案例,扬言将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凯斯勒说:「驾车是需要意志力的移动。当你停在号志灯前,你并没有动。」
加州最高法院1991年的案例涉及警察取缔一名酒醉驾车男子,该名男子把汽车的排档放在停车档,趴在方向盘上睡着,引擎还在运转。最高法院驳回警方的逮捕,指出「汽车须在意志力之下移动」才算驾车。
但上诉法院指出,此案与最高法院1991年的案例不同。因为该案停驶的汽车并未在路上行驶,尼尔森的车子却驶在路上,只是遇到红灯暂停而已。蓝登指出,法律允许驾驶人在报警或致电医院等紧急情况时手持手机讲电话,上诉法院不需讨论尼尔森提出的驾驶人遇到前面车祸造成塞车几小时打电话回家等其他状况。凯斯勒表示,上诉法院让驾驶人与警察都搞不清楚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