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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禁裸法案 法官书面判决:不违宪
赶在2月1日旧金山禁裸法案实施前,北加州联邦法院法官郑一芳29日提出书面判决,表示要求民众不得裸体,并不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和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他在判决书中写到,裸体不是一种天性的表达,法案禁止民众在公众场所裸露,是属于合理的行为。

郑一芳也驳回裸体主义者指该法案充满歧视,因为五岁以下的儿童与特定活动不受此法管制。郑一芳表示,有时家长必须在公众场合为孩子换尿布,而且像是越湾长跑等大型活动,参与者原本就预期会看到裸体者,并非在被迫或没有预期的情况下看到裸体人士。

同时郑一芳也註明,过去联邦最高法院认定因舞蹈或艺术需要的裸体,的确受到宪法保护。但光是「裸体」本身则不同,不能成为一种言论。不过未来若民众以裸体进行政治抗议时,遭到市府以禁裸案处罚,则可再提出新的诉讼。

旧金山议会去年以六票对五票通过禁裸法案,将禁止民众在旧金山的广场、公园、街道和公共交通工具里裸露下体。不过受罚者不会留下性犯罪案底。法案不适用于五岁以下的孩童,也允许成年人在特定活动中裸露,例如Folsom Street摆街会、同性恋大游行、越湾长跑等。初犯者罚100元,再犯罚200元,一年内犯越多罚越重。

控告案由陶博(Gypsy Taub)、海陶尔(Mitch Hightower)等四名裸体主义者提出,并雇用律师迪艾尔多(Christina DiEdoardo),迪艾尔多以禁裸法案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和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为由,向北加州联邦法院提出控告。

在得知法院判决结果后,陶博与迪艾尔多表示不排除继续上诉的可能性,同时也已经着手计画在禁裸案正式实施后,展开大规模的裸体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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