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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吴景华是疯狂的狐狸
控方检察官麦克恩利(Tim McInerny)在第二阶段结辩时信心满满,态度轻松,使用投影片在法庭展示一张狐狸照片,照片上写着「疯狂的狐狸」(crazy fox)。

麦克恩利说,疯狂的狐狸表面疯狂,实际上精明狡猾。这只疯狂的狐狸就是吴景华。他过去四年多在狱中绞尽脑汁,试图编造一个杀人时精神错乱的故事,希望藉此得到送入精神疗养院接受治疗的机会,无需长期坐牢,因为吴景华从狱中囚犯口中知道,精神疗养院里头相当舒服,食物不错,另外有些护士也长得相当漂亮。

结辩进行一半,麦克恩利又展示一张图片,图片上有只鸵鸟将头埋在沙堆里头。他说,这只鸵鸟就是辩方指派的精神医学专家史都华(Pablo Stewart)。麦克恩利认为史都华作证前准备不足,对被告的评估过程也没有透明化。史都华的诊断为:吴景华血案发生时与案发后约24 小时,罹患「暂时性精神错乱症」(psychotic episode ),无法理解他的行为本质。

麦克恩利说,史都华故意不去理会一些明显的证据,反做出上述诊断。这种行为就好像一只鸵鸟,看到自己不喜欢的东西,就把头埋在沙堆里,以为这样一来就可以平安无事。

另一方面,辩方律师谢拉(Tony Serra)对认定吴景华犯案时精神正常的两位专家——警察心理学家莫罕迪(Kris Mohandie)与神经心理学家修惠(Brent Hughey),批评更为强烈。

谢拉说,修惠没有好好研读辩方提供给他的证据,没有看到吴景华姊姊写给史都华医师的信。甚至将吴景华另一位姊姊自杀身亡事件说成他杀。另外修惠提到被告在案发前一、两个月前曾威胁血案受害人之一皮优(Brian Pugh),这更是胡扯。

控辩双方在第二阶段结辩时相互攻击对方专家。检察官麦克恩利强调,专家的证辞只是他们个人的意见,最重要的还是双方第一阶段审判过程中展现出来的近300项证据,如果专家的意见与证物相牴触,陪审团必须以这些证物为採信标准。

麦克恩利说,陪审团在第一阶段审判,已裁定被告吴景华三项一级谋杀罪名成立,一级罪名的定义即是被告预谋或埋伏杀人,这个罪名定义本身即已排除被告精神错乱的可能性,因此如陪审团第二阶段裁决被告犯案时精神错乱,这种裁决将与同一陪审团第一阶段裁决相互矛盾。

麦克恩利在结论中向陪审团解释有关精神错乱情况下杀人的标准,如犯案时丧失道德判断能力等。他说,辩方要证明被告杀人时精神错乱,必须以「有力的证据」(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来说服陪审团。陪审团则必须审查辩方所提证据份量是否充足。麦克恩利将于20日上午完成结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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