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飞案 藐视法庭罪不成立
目前进入大陪审团裁定的李松飞(Song Fei Li)案于20日有初步结果。在连续多日听完检辩双方证人证词后,大陪审团裁定李松飞被检方指控两项藐视法庭罪名不成立。大陪审团将于21日裁定李松飞其他罪名,包括持枪恐吓小巴同行、恐吓证人。李松飞当日在得知藐视法庭罪名不成立后情绪相当激动,律师Kavanagh则对大陪审团做出的决定感到欣慰,全程在听众席听审的李松飞妻子则显得安静,不愿发表意见。
在连日传唤证人后,检辩双方于20日进行结辩。辩方律师Kavanagh再度向陪审团表示检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保护令内容草率,试图为李松飞进行最后的辩论。Kavanagh表示,目前检方提出的证据只有陈春团出庭作证的一面之词,没有物证,而且陈春团报警时没有指出李松飞持枪威吓,再加上当时是晚上7时多,陈春团是否能在昏暗的状况下看清楚李松飞手持手枪也有待质疑。Kavanagh也提出,法庭延长陈春团的保护令连李松飞的名字都拼错,也没有详细解释让李松飞理解保护令的意义,因此藐视法庭的罪名不应成立。
但是检方再度以几项证据向陪审团提出李松飞确实持枪威胁陈春泉、在狱中持续恐吓陈春泉、以及完全理解保护令的内容三项论点。检方首先播放陈春泉报案的录音带,录音带中显示出报案的陈春泉在语言不通的状况下,尽管有翻译,仍无法和获报人员清楚沟通。检方以此向陪审团表示,陈春泉是在语言不通的状况下,加上报警时不想吓到客人,所以在电话中没有提到李松飞当时当时有枪,但不代表持枪威胁的行为不存在。
检方之后再度播放李松飞在入狱后与小巴业「大哥」的电话内容,内容中显示李松飞在去年10月10日也要求大哥帮忙联繫、希望能够重金收买陈春泉要求撤案;大哥承诺帮忙,但表示「美国是法治社会,自己影响力有限」。检方认为这些通联纪录清楚显示李松飞向受害者威胁利诱。另外检方认为法庭提供翻译给李松飞,李松飞是在被告知保护令的内容下而签名,显然李松飞能够理解保护令的意义。
在听完检辩双方结辩后,大陪审团20日裁定李松飞被控的两项藐视法庭(Criminal Contemp)不成立。21日大陪审团会裁定李松飞其他罪名包括一级胁迫(Coercion)、三级影响证人(Tampering with a Witness)、三级恐吓受害者或证人(Intimidating a Victim or Witness)三项罪名。
在连日传唤证人后,检辩双方于20日进行结辩。辩方律师Kavanagh再度向陪审团表示检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保护令内容草率,试图为李松飞进行最后的辩论。Kavanagh表示,目前检方提出的证据只有陈春团出庭作证的一面之词,没有物证,而且陈春团报警时没有指出李松飞持枪威吓,再加上当时是晚上7时多,陈春团是否能在昏暗的状况下看清楚李松飞手持手枪也有待质疑。Kavanagh也提出,法庭延长陈春团的保护令连李松飞的名字都拼错,也没有详细解释让李松飞理解保护令的意义,因此藐视法庭的罪名不应成立。
但是检方再度以几项证据向陪审团提出李松飞确实持枪威胁陈春泉、在狱中持续恐吓陈春泉、以及完全理解保护令的内容三项论点。检方首先播放陈春泉报案的录音带,录音带中显示出报案的陈春泉在语言不通的状况下,尽管有翻译,仍无法和获报人员清楚沟通。检方以此向陪审团表示,陈春泉是在语言不通的状况下,加上报警时不想吓到客人,所以在电话中没有提到李松飞当时当时有枪,但不代表持枪威胁的行为不存在。
检方之后再度播放李松飞在入狱后与小巴业「大哥」的电话内容,内容中显示李松飞在去年10月10日也要求大哥帮忙联繫、希望能够重金收买陈春泉要求撤案;大哥承诺帮忙,但表示「美国是法治社会,自己影响力有限」。检方认为这些通联纪录清楚显示李松飞向受害者威胁利诱。另外检方认为法庭提供翻译给李松飞,李松飞是在被告知保护令的内容下而签名,显然李松飞能够理解保护令的意义。
在听完检辩双方结辩后,大陪审团20日裁定李松飞被控的两项藐视法庭(Criminal Contemp)不成立。21日大陪审团会裁定李松飞其他罪名包括一级胁迫(Coercion)、三级影响证人(Tampering with a Witness)、三级恐吓受害者或证人(Intimidating a Victim or Witness)三项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