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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年遭性侵 提告期一年
州议员送交州长布朗签署一项引起激辩的法案,规定童年遭性侵的受害者将有一年时间,控告雇用性侵者的宗教组织和其他私人或非营利团体。

橙县纪事报报导,参议会131法案以21票对8票通过,众议会稍早也通过,布朗有30天的时间签署。

参议员毕俄(Jim Beall)提出的法案,将对因时间和年龄限制而错过提诉期限的一群受害者,取消追诉时效。

2003年超过26岁的受害者,可在明年提诉控告性侵者和雇用他们的机构。根据现行加州法令,童年受虐者提告要在26岁以前。

全国犯罪受害者中心和其他支持者表示,类似法令保护童年被性侵者的权利,因为他们很多年后才能出面承认被侵犯,以及这件事对他们长大成人后的影响。

天主教领袖和其他组织代表则反对,包括私立学校和基督教青年会州联盟都认为,该法案不公平,因为不允许受害者控告公共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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