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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女同志心声:「结」易「离」难
纽约州通过同性婚姻法后,引起不少议论,同时也引起了一些发人深省的问题。

「纽约时报」报导,一名女子在这项法案通过前,已跟女伴结束法定结合 (civil union)的关系,嫁了一名男子。

假如纽约州在2000年允许同性结婚,她和当时的女友便不用从布碌崙千里迢迢的走到佛蒙特州,把握着该州开创性的法定结合机会,登记为合法伴侣。她们不会穿着婚纱于日落时分在野外庆祝,也不会邀请朋友和家人,到一个不是自己居住的州参加婚礼。到2004年分手时,也会更容易。

相反,她们分手后,因外州的法定结合不获纽约州认可,被迫在法律的空白地带浪费了近七年时间。她爱上一名男子,和他生了一个孩子,如今已四岁。

当她要和女伴结束关系时,佛蒙特州的检察机关对她说:「你不能撤销法定结合,除非你在这里住上一年,拥有居民身分,这些规定很严格。」

有关的规定好像说:「法律让同志很容易结合,但却不让他们离异。」

事实上,这种情况很普遍,大多数州规定离婚申请者必须是当地居民,但这问题通常不严重,因每个州都承认其他州的婚姻,并会准予离婚。不过,纽约过去并不承认任何形式的同性结合,要解决这个问题,纽约必须承认这种关系的存在。

这个女子既不能与女伴分手,那她能否照样跟男支友结婚,而永远不踏足佛蒙特州?

这是个棘手问题,首先,她和男友不能假装她从未有过法定结合,而且于理不合。

此外,婚姻平等的概念已扩散至所有蓝州(自由派的州),承认佛蒙特州法定结合的任何一个州,都会裁定随后的异性婚姻无效、甚至非法。换句话说,她和男友要结婚的话,便要绝迹于康州和新州在内的东部沿海地区,以及西岸的加州。同时,她的前女伴也不能跟另一个女子在任何一个州结合。

到今年4月15日,她和女伴到布碌崙最高法院出庭,她的律师缓引纽约先前曾承认佛蒙特州法定结合的案例,最后法官批准她们分开。

到5月24日,她终于嫁给现在的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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