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酗酒家暴 妻报警又反悔
罗兰冈日前发生华人家暴案,陈姓男子因酗酒和老婆罗女士拳脚相向,而警察前往执法时,受害者却悔不当初频频阻拦。警员表示,家暴成立罪行严重,受害人应在报案前就考虑后果,不要因念旧情纵容犯罪。
洛县警局核桃市分局19日早上7时接到报案,家住罗兰冈Batson街的Amy罗女士遭丈夫陈先生殴打。警员赶到,见到报案者所称的华裔Tony陈,对方右拳有多处擦伤、身上也有浓烈酒味。正当警员要求陈先生离开公寓时,陈的妻子罗女士从屋内跑出并用手挽住陈的胳膊、抓住衣服、哭着要求警员「不要将其丈夫带走」。
警员Lazaru回忆,报案的受害人姊姊Angela罗表示,当天早上7时许听到外甥女大哭和妹妹妹夫的激烈争吵,随着妹妹大喊要离婚,楼上洗手间内便陆续传来「拳头击打身体的声音」。最终是在妹妹的要求下报警求救。「搬入妹妹家的四个月来已经多次目睹两人拳脚相向,但这是第一次报警求救」。
受害人罗女士说,早上7时想让还在睡觉的丈夫帮着送女儿上学,但对方因此迁怒女儿,对其打、骂惹她大哭,从而与她引发争吵并演变成互殴。「丈夫先是推了自己数次,为了反抗便挥拳还击砸到对方脸部,随即丈夫陈先生数次用拳击打自己脸部」。「平时丈夫很爱酗酒让人难以忍受,两人因此多次吵闹。当天因在吵架时要求对方搬走并离婚,才造成拳脚相向」。
警员判定,罗女士与陈先生当天发生肢体冲突(Physical Altercation),陈先生疑似家暴因此需被羁押,这才引发警员要将陈先生带走时被拦的一幕。
洛杉矶县华裔戚警官表示,90年代以前,每次遇到家暴案,警员都会以劝说为主。但如今法律规定,警员在办案时只要是有一方承认有人身攻击,就要将当事人带走审讯。许多华人新移民不了解该项法律,常常在报案后就后悔。
戚警官说,家暴案可能因受害者不出庭案子撤诉,但法院却可以对受害人发出通缉令,强制其出庭作证。因此,报案前当事人就应想到后果。
洛县警局核桃市分局19日早上7时接到报案,家住罗兰冈Batson街的Amy罗女士遭丈夫陈先生殴打。警员赶到,见到报案者所称的华裔Tony陈,对方右拳有多处擦伤、身上也有浓烈酒味。正当警员要求陈先生离开公寓时,陈的妻子罗女士从屋内跑出并用手挽住陈的胳膊、抓住衣服、哭着要求警员「不要将其丈夫带走」。
警员Lazaru回忆,报案的受害人姊姊Angela罗表示,当天早上7时许听到外甥女大哭和妹妹妹夫的激烈争吵,随着妹妹大喊要离婚,楼上洗手间内便陆续传来「拳头击打身体的声音」。最终是在妹妹的要求下报警求救。「搬入妹妹家的四个月来已经多次目睹两人拳脚相向,但这是第一次报警求救」。
受害人罗女士说,早上7时想让还在睡觉的丈夫帮着送女儿上学,但对方因此迁怒女儿,对其打、骂惹她大哭,从而与她引发争吵并演变成互殴。「丈夫先是推了自己数次,为了反抗便挥拳还击砸到对方脸部,随即丈夫陈先生数次用拳击打自己脸部」。「平时丈夫很爱酗酒让人难以忍受,两人因此多次吵闹。当天因在吵架时要求对方搬走并离婚,才造成拳脚相向」。
警员判定,罗女士与陈先生当天发生肢体冲突(Physical Altercation),陈先生疑似家暴因此需被羁押,这才引发警员要将陈先生带走时被拦的一幕。
洛杉矶县华裔戚警官表示,90年代以前,每次遇到家暴案,警员都会以劝说为主。但如今法律规定,警员在办案时只要是有一方承认有人身攻击,就要将当事人带走审讯。许多华人新移民不了解该项法律,常常在报案后就后悔。
戚警官说,家暴案可能因受害者不出庭案子撤诉,但法院却可以对受害人发出通缉令,强制其出庭作证。因此,报案前当事人就应想到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