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延误求偿案 裁定市府无过失
一名纽约市妇女在2010年暴风雪中,因心脏病发等待救护车两个小时后,急救不治。家属控告市府求偿的官司日前被曼哈坦华裔民事法官陈佩仪(Margaret Chan)裁定,市府并无过失,因为打电话求救者非家人。每日新闻报报导,51岁的凯萨琳‧汤玛斯(Kathleen Thomas)2010年圣诞节暴风雪中于凌晨2时被家人载送至下东城返家时,在雪堆中两度滑倒后,告诉男友泰勒(Alan Taylor)她心脏不适。泰勒随即打多通911电话求救,救护车在距第一通电话两个小时后才抵达,但汤玛斯已迴天乏术。家属控告市府怠忽致死,声称要不是泰勒认为救护车可及时抵达,否则早已自行把女友送至医院。不过,法官依据追溯至1980年代的判例指出,如果当初是汤玛斯或「家人」打911电话,则或许可求偿。汤玛斯「并未与911接线生有任何直接接触」。此外,法官指出,由于汤玛斯当时已失去知觉,「并未与911接线生有任何直接接触」;因此她与市府并无「特别关系」,市府不必因救护车的延误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