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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前科「拖车屋」 房产「烫手洋芋」
在富裕的长岛海滩城镇南汉普顿 (Southampton)的两间「拖车式」流动房屋,见证了全国各地一个日益棘手的问题:性罪犯出狱后,可以住在哪里?

「纽约时报」报导,这两间「拖车屋(trailer house)」住了大约40名强暴、色魔和性侵儿童的前科犯。他们被困在这里,主要是因苏福克郡近年通过一项法律,禁止性罪犯住到学校、托儿所和儿童常到的地方附近。

官员说,这项限制使性罪犯难以找到容身之所,结果当中许多变了游民。

苏福克郡当局发现,性罪犯挤在廉价的汽车旅馆,有时住在公寓的大堂,所以设置了这两座流动房屋。这原本是暂时的解决方法,但一待便接近六年。

全国各地的性罪犯,情况相同,他们被发现住在露营区、天桥底和人迹罕至的地点。

如今,住在该两间流动房屋的男子,人数多了一倍。而从地方官员到受害人权益人士,到性侵犯个案的专家,对这种安排似乎不满意。即使是坚定的支持者,也开始质疑这项法律。

「梅根法和罪案受害人家长中心 (Parents for Megan's Law and the Crime Victims Center)」的总监罗拉.艾赫恩 (Laura A.Ahearn)说:「限制性罪犯不能靠近巴士站1000呎范围的法律,难以落实执行,立法必须合理。」

也有人说,他们担心大群性罪犯紧密住在一起,在相互影响下,很难改过自新。

苏福克郡的法律规定,当性罪犯获得假释后,必须要有一个永久登记地址,否则会再次被捕。

当假释期满后,他们可以搬家,但无论搬哪里,但都要遵守受性犯罪登记规定。

这些人不是被迫住在流动房屋,但最终都要在该处落脚,因为他们无处容身,及害怕成为游民后被捕。

苏福克郡官员设法使流动房屋远离人口中心,但南汉普顿的其中一间流动房屋,与一个退休社区的距离,在步行范围之内。当地居民说,担心财物失窃、及对探访他们的孙儿女造成威胁。

另一间流动房屋设在一所监狱的停车场,郡政府为他们提供郡内巴士接载服务。

郡长贝隆 (Steve Bellone)曾誓言在今年1月1日前,撤走流动房屋,但已无法维持许诺。

苏福克郡警方上周宣布一项计画,处理郡内1000多名性罪犯。他们称这是「全国最严格的监测、核查和执法的计画」。贝隆曾说会与警方合作。

根据计画,撤走流动房屋后,把性罪犯安置在郡内各收容所。

但类似的建议,近几年都以失败告终。居民说,他们对当局的承诺小心翼翼。

退休社区的居民史蒂芬妮.康纳利 (Stephanie Canali):「这些流动房屋已存在很久,该是撤走的时候了。

在纽约州,法律禁止获假释或曾侵犯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的性罪犯前科,住在学校或托儿所1000呎范围内。2006年,苏福克通过了一项法案,把距离扩大至四分之一哩,南汉普顿市将其再延长至一哩。纽约市依照州法规定,没有加强限制。

1994年,新州的七岁女童梅根.坎卡 (Megan Kanka)被隔邻的性罪犯杀害,此案促使纽约州和多个州实施俗称的「梅根法 (Megan's Laws)」

该法规定,性罪犯前科必须向地方当局登记,并且居住地点受限制。

反对者说,这些法律仅提供表面上的保护。大量研究指出,并非所有性罪犯前科都会性侵儿童,而且性侵者很多时都与受害人相熟。

法律没有限制性罪犯的活动,住在南汉普顿流动房屋的人,早上必须去见假释官和社工,晚上回去睡觉,其余时间自由活动。

根据苏福克郡的法律,万圣节是唯一例外,登记在案的假释性罪犯,必须整天留在室内。

性罪犯往往很难找到合规定的地方住,房东不愿租给他们,而邻居对他们也心怀敌意。

纽约的犯罪治疗师奥利尼 (Bill O'Leary)说,倘若性罪犯出狱后没有固定居所,便很难受到监察,并可能再犯性侵罪。

纽约法院现在审理多起地方住屋法律的官司,当中涉及苏福克郡和邻近的纳苏郡。住在流动房屋的性罪犯华莱士 (Troy C. Wallace)最近向联邦法院提出另一起诉讼。

1992年,42岁的华莱士性侵犯一名15岁未成年人,罪名成立。在认罪协议下,他服刑六个月,其后15年,因违反假释条例和一项闯屋窃盗罪名,多次进出监狱。

如今他在假释下获得自由,并学习法律,要成为一位律师助理。但由于他在中艾斯利普 (Central Islip)的住宅附近有一个托儿所,因此他不能与妻子和女儿同住。

华莱士说:「谋杀犯可以住在任何地方,枪手、劫匪也可以这样。但我却要住在流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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