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伴侣施暴 家事法院可起诉
●住在皇后区的王先生问:我和太太感情一直不好、常吵架,四年前和太太又因故起争执,有点肢体拉扯,我的脸及太太的腿都留下拉扯的痕迹。当时太太报警指控我家暴,让我在警局关了一晚,调查是否施暴,后因太太腿部红肿,警方认为确实是家庭暴力事件,我留下家暴案底。后来太太又去家事法院投诉(complain)我施以暴力,以腿部肿胀的痕迹说我打她的腿,要求我一年内不得回家。以前因其他事情请过律师,觉得花钱又没用,所以当时不想花钱请律师,觉得认罪比较快,留下案底、暂时搬走就算了。两年半前我得以搬回家,相安无事。但最近又吵架了,尽管互相骂得很难听,但有之前的经验,我特别注意吵架时的肢体拉扯,虽然难免推拉但我绝对无心要施暴。这次太太一样报警要抓我。但警察到家里后,在现场目睹经过的11岁儿子为我作证没有对太太施暴,经过调查,警察认为我确实没有构成刑事犯罪,没留纪录就离开了。后来太太或许想离婚,又到家事法院投诉我家暴。因为我四年前留有案底,现在她指控我对她和儿子有威胁,要求我一年半不得回家。请问未来若真要离婚,是否不利于我争取儿子的抚养权?现应如何处理?朱益民律师答:站在你的立场,估计你太太确实是想要小孩的抚养权,因此才会报警及向家庭法院投诉,让你留案底。其实四年前你不应该忽视留案底对未来造成的影响,假如法庭认定你有暴力倾向,你太太更具备取得小孩抚养权的优势。事情发生的当下就要请律师处理,就你的描述,当时若有好的律师处理,也许可以达成和解,或者不让你留有家暴案底。目前你能做的就是请儿子以及当时到现场调查的警察做证,儿子若能明确指出你并没有动手,警察也可以证明你并没有任何构成刑事案件的行为,家事法庭听证结果应可以撤销原告方、即你太太的指控。如果妇女真的受到伴侣的施暴,无论是口头或肢体,首要之事就是报警,警方若认定情节可构成刑事犯罪,会进行逮捕,由刑事法院判断触犯的法律条例,严重可能被判入狱服刑。若警方判定没涉及刑事犯罪,女方仍可以在家事法院起诉。家事法院虽无法判关监狱、但可以命令男方不得回家。另外,刑事及家事法院都可发布保护令,勒令男方不得接近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