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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分情况遭捕 可撤销递解令
问:来自福建的陈先生三、四年前偷渡来美,在纽约与有公民身分的妻子邂逅,生下一对子女,但其政治庇护申请被否决,身负递解令。有一晚深夜在打工的外州餐馆宿舍,睡梦中被移民局人员拍门逮捕,这一年多来先后被移送四个州的移民监狱,妻子为此压力过大离家出走,陈先生胞姊询问如何救弟出狱。黄桂荣律师答:联邦上诉法院近日裁定两个对非法在美的华裔移民极为重要的先例,让在非法搜捕的过分情况下被捕的非法移民,能以宪法中第四条修正案赋予的权利作依据,或许能将递解案撤销。陈先生可先要求法院重开案件,再以这两个先例尝试争取自由身。但什么为「过分情况」?每起案件的法官对此有自己的定义。联邦第二巡迴上诉法院7月31日裁定,两个对非法移民的宪法权利来说为一场胜利的先例,两起案的原告为多名来自瓜地马拉的人士,第一起案的原告为Doroteo Sicajau Cotzojay。Sicajau在长岛Riverhead与20多人同住,2007年4月的一个半夜联邦移民及海关执法局(ICE)的人员敲门,找一名叫Jose Cojon的人并将其逮捕,其后人员返回将Sicajau等其余20多人一併逮捕,ICE人员并没向他们出示搜查令。另一起案件的案情几乎雷同,原告为Estanislado Pretzantzin及与其在皇后区牙买加同住的远房亲戚共五人,2007年3月,Pretzantzin半夜被国内安全部(DHS)的人员吵醒,起床开门后,DHS人员将所有人逮捕,但一样没搜查令,在逮捕前也没有向Pretzantzin等人表明意图。当局在两件案进行的逮捕为非法,首先人员并没搜查令,而这些人士不是因犯罪而被捕,宪法对被非法搜查的人士,就算是无证移民亦予以有限度的保障。在第一起案,Sicajau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诉是基于搜查既为非法,法官应将他们被捕后面临递解的案件撤销。而在第二件案,Prezantizin等人被捕后,法官否决国内安全部人员提出将逮捕后搜集的证据呈上法庭,理由是逮捕已是非法,其后搜集的均不能作证据。这两起案的共同点为在宪法中第四条修正案赋予的权利,不论合法或是非法在美的人士,均受免被非法搜查及逮捕的保护,只是无证移民受保护的范围较小。在纽约有不少华人亦在类似的情况下被捕及面临递解,他们亦可参考这些原告的做法,尤其是在前总统布希时代被捕的人士,现在欧巴马政府对无证移民有较宽容的态度。但每起基于非法搜捕提诉的案件实情有不同,仍须法官以个案决定原告是否真的在「过分情况」下被捕,如被人员以武力对待。第二巡迴上诉法院只比联邦高等法院低一级,这两个先例将被纽约州,以及在第二巡迴上诉法院司法管辖区内的其他州遵循,其他巡迴法院亦会参考这两个先例,在同类案件作类似的裁定。(记者罗慧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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