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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递解令可先申请I-212 再办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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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飞侠 发表于 2016-9-8 15:06: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拉盛李女士问:最近关于I-212豁免有多种说法,现在我有三个问题希望得到你们的解答:1,有递解令在翻案时需一起递交I-212表格吗?2,I-212豁免需要I-130已批准吗?3,I-212豁免的文件寄到什么地址?


郑毅律师答:8月29日生效的扩大的I-601A临时豁免政策,有一个重要的规定,允许已经有递解令的人也可以先申请I-212豁免,豁免批准后,再递交I-601A。而在之前,根据最初于2013年生效的临时豁免政策,有递解令的人是不可以申请临时豁免的,除非案子被打开(reopened)并行政关闭(administratively closed)后,才可以申请I-601A。这次扩大的临时豁免政策,使很多人获益。如果符合申请I-601A的条件,只是有递解令,可以直接向移民局申请I-212豁免,豁免批准后,再申请I-601A,而不需要先到法院开案。


根据移民法,被递解出境的人(包括正在递解出境程序当中或有递解令在身而自己离境的人),通常十年之内不许再进入美国(在某些情况下是五年不许入境,如在边境被快速递解,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是20年内不许入境,如被递解超过一次的人)。如果他们想提前进入美国,需事先递交I-212表格申请豁免,请求同意重新申请入境(consent to reapply or permission to reapply),豁免被批准后,才可以重新申请入境(如移民等)。为申请临时豁免而递交的I-212表格,最终是以移民为目的的。与I-601、I-601A豁免不同,I-212豁免的标准不是对合资格亲属的极端困难(extreme hardship to qualifying relatives),而是综合考虑,是否对申请人有利的因素超过了不利的因素。也就是说,移民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一个平衡(balancing)的过程。I-212说明里列举了哪些是有利的因素,哪些是不利的因素。不光是对亲属的困难,对自己和雇主的困难也将被考虑。但是申请人是否在最近的将来有可能获得永久居民身分(likelihood that you will become a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in the near future),是一个移民局会考虑的极为重要的因素。因此建议等I-130 批准,有了移民的资格后再申请I-212,否则将导致I-212被拒。对于那些需要排期的人,最好等到I-130批准并且排期快排到的时候再申请。


I-212表格对于递交申请的地方有详细的说明。对于离境前事先申请移民局有条件地同意重新申请入境,并且只被递解一次的,应向对申请人居住地有管辖权的地方移民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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